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林天源
陳鎮 被告 李長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長遠被訴對原告林天源、陳鎮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39號諭知無罪在案,且經原告2人向本院表明不聲請移送民事庭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依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