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方春立受刑人方浤任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春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浤任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方春立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之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中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已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其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查訪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均在卷足憑;且受刑人、具保人之住所戶籍均無變異,受刑人亦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押之情事,有受刑人、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據,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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