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 蔡美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27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陳珮琪 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蔡美雀109年12月30日192,600元PN0000000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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