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刑事裁定,應對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