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閉長福
  送達代收人  林雅慧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一人法定  曾瑞炘
  代 理 人  廖彩雲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林新竑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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