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許宏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定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9
日調解,兩造均於95年3月15日收受合法通知,但兩造竟均
未於調解期日到場,足可認本件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揆諸前
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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