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廖銘龍 被告 鄭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徐世禎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瓊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廖銘龍 被告 鄭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徐世禎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