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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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50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16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繼承系統表正本、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