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8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
原告 郭宣妘
被告 曾峰俞
上列被告曾峰俞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0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
法官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