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李培淇 被告 謝忠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陳忠榮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