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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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康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康勇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90186元整自民國107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9018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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