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醫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上字第9號上訴人 林金水 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被上訴人 康世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於上訴狀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為不合程式。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3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上訴人於102年3月27日提出上訴理由狀,仍未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芳南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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