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碩禧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