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570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弈霖
許崇慎
被 告 賴煜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肆佰
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起
訴原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
,854元,及其中107,271元自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於110年5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該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2,8
54元,及其中107,271元自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3頁),核原告所為之
訴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
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9月1日向訴外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板信銀行)辦理現金卡貸款,並訂立現金卡申請暨約
定書,憑以取得現金卡貸款之額度,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
18計算利息,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
04年5月22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810號來函及附件會議紀
錄,請求之本金年利率逾百分之15者,自104年9月1日起均
縮減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
款,迄至94年6月21日止,尚積欠30,700元(其中本金為30,
460元),及依約定之利息未依約給付。
㈡、被告另於92年8月27日向訴外人板信銀行申請現金卡,並取
得好康代償方案之貸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利息,自
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如
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依上
開利息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息百分
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息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至94年7月23日止,尚積
欠112,854元(其中本金為107,271元),及依約定之利息與
違約金未依約給付。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被告尚積欠訴
外人板信銀行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經訴外人板信銀行於94年6月2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
規定於94年6月27日公告於民眾日報,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移轉,對於被告自公告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
含代償服務申請暨約定事項)、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被告
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
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合計1,5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