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上訴人 王修麟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 律師上訴人 穆春德
湯雅婷 即育全環保企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美金伍仟柒佰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伍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