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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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蓋維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所有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本件債務人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亦無保單,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本院106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5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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