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8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四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