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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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民國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97年度執字第6283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所載次序5被告之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717,977元,應更正為840,000元;次序7原告之分配金額0元,應更正為877,977元,則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877,977元,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877,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