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戴巧吟 被告 郭鎮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李岳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翔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