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598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599號109年度聲再字第690號109年度聲再字第691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B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
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等情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即已退保失業迄今,目前無收入及固定資產,生活困難,此有再審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可證,且其另案依本院109年6月11日函及109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0號裁定,皆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故如附表B欄所示之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均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明:㈠廢棄如附表B欄所示之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等語。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就如附表B欄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均未具體表明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背等情,依首揭說明,自難謂已依法表明再審事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均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楊惠如
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
編號A:聲請再審事件案號B: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1109年度聲再字第598號109年度聲再字第310號109年7月31日2109年度聲再字第599號109年度救字第504號109年7月31日3109年度聲再字第690號109年度聲再字第486號109年9月14日4109年度聲再字第691號109年度救字第721號1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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