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4號上訴人 林美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縣瑞芳鎮公所因99年度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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