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 李忠家 被告 林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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