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王心岑 被告 蔡宗祐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80號及110年度偵緝字第448號、第449號、第451號、第452號、第453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75號、第2573號、第42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