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79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被 告 陳鐘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