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2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係針對債權人即被告宏幃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寅字第11711號所執行之本金新台幣(下同)2,787,551元以外之自民國96年11月19日起計算之違約金,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故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違約金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上開違約金計算方式(即本金2,787,551元,自96年11月19日起至99年8月30日止之違約金)核定為81,211元【計算式:(2,787,551×0.412%×181/365)+(2,787,551×0.824%×1200/365)=81,2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