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843號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徐顯榮
被告 李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8,385元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0.1525%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
0.2525%
自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