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84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徐顯榮

被告 李佳怡

李品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8,385元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0.1525%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

0.2525%

自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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