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06號聲請人 楊寶蓮 訴訟代理人 葉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8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