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債務人 胡貴祥 債務人 林月
一、㈠債務人胡貴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貳佰玖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至第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胡貴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月負清償之責任。
㈡債務人胡貴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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