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 朴簡 移調字第28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謝景宇
相對人 王嫚鈴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1時24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羅紫庭
書記官江柏翰
通譯池冠儒
調解委員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謝景宇
相對人王嫚鈴
陳香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1萬9,078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前給付1萬9,078元,餘款200萬元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30年11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各給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謝景宇
相對人王嫚鈴
陳香妮
調解委員楊石旭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江柏翰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