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陳顯達 被告 李溢洋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顏小棋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蔡慧君 黃鈺真 梁馨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