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46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羅拯民
被 告 呂英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41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0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