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8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六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三十三年四月五日止,共四十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邀同案外人 范鑫發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訂立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計算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
0.75計算調整;②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計算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一年加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第二年加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第三年加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第四年起加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調整。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就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及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分別尚欠本金一百七十八萬三千二百九十一元、四萬四千七百四十八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客戶帳號查詢表、授信帳號查詢表、額度使用查詢列印表、放款帳戶基本資料維護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仁愛││573│建│││1,393│10000分之9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鎮○○○段│住家用、│7│││││││││││7│陽台、花│9│平│全部│共用部分:│││3│北興路1段551│573地號│鋼筋混凝│6│││││││││││6│台│‧│方││仁愛段1369│││6│號12樓││土造、12│‧│││││││││││‧││8│公││、1440建號│││8│││層│4│││││││││││4││4│尺││;權利範圍│││││││││││││││││││││││:24分之1│││││││││││││││││││││││、13395分│││││││││││││││││││││││之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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