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02號原告 蘇志松 被告 邱冠明 任職於新北.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自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冠明經原告自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以100年度自字第3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