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民主進步黨屏東縣黨部法定代理人許展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國欽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