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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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32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債務人 王春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

  請求權、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人

  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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