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10日執行羈押,至96年5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玉雪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