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2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284號抗告人 葛彰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民國106年2月2日送達;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43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6年4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再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6年5月4日送達,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裁判費之繳納,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