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胡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段家傑 律師被告 王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兩造合夥事業「私立衛理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及「私立台中佳音英語會話短補習班」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帳冊提供原告查閱(即訴之聲明一),並向原告報告營業及財產狀況(即訴之聲明二),其目的係為請求被告與其就上開合夥事業於該段期間之盈虧進行決算(即訴之聲明三),並請求被告給付決算後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即訴之聲明四),均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上開合夥事業決算後原告可分得之金額尚無從確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