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33號聲請人 陳清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清算人,因清算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72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0年11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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