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易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易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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