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5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95年8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加計違約金第4個月當月新臺幣陸佰元,第5個月
當月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第6個月當月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