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820號
原 告 簡文華
被 告 劉德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德源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查報之拾得手機價額計
算其主張之報酬後,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