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彥 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7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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