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847號債權人 王致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奕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按日加計28元之延滯日利息是否有誤?(因按週
年利率19.97%計算利息,加上遲延利息按日息28元計算,顯已超過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限制,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