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63號聲請人 周秀紅 相對人 黃見昇 即 黃世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見昇即黃世洲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惟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存證信函、相對人身分證件、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而該退郵信封以「招領逾期」退回,是其仍否居住於該址尚有未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民國106年5月22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60016358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