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靖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玖仟貳佰零捌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貸款,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於契約屆期後請求約定利息部分,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