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聲請人 林尚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繳納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以及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34×10=2,380元)。
二、請補正釋明聲請人為何擔任母親之保證人之原因,以及聲請人母親無法償還該筆債務之原因為何,請詳實說明及提出該債務金額1,830,000元之發生原因、發生時間和相關借款契約書。
三、台端前於民國101年間與最大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聲請人應提出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另聲請人於毀諾後,有無和債權銀行再進行個別協商?若有,請說明協商結果如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101、102年度迄今各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亦請提出完整之補助轉帳存摺影本,並敘明每月受領之補助金額,及受領期間。
五、據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一部異動日期民國100年7月2日之車輛(中華,33260-PC,1584cc),請聲請人提出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及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
六、請補陳聲請人母親有無工作能力?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如有,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如無工作,求職之情形為何?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一併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核其年齡約為48歲,正值壯年,有何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另請向本院陳報有無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人?若有,請說明其姓名及其間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該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850元、電話費1,100元、房租支出9,000元、水電瓦斯費2,600元、日常用品費1,000元、醫療費150元、聲請人扶養母親支出6,833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病歷證明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應陳報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此外,請一併說明除聲請人外尚與何人同住?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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