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翔煜 工程行即 吳榮斌 上列聲請人與 鄭志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所載,聲請人 陳明 相對人有承諾負責維修費用一事,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如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或協議書等資料)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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