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債權人 鄭先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承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林承佐」抑或「阿拉丁花坊」?若為後者,應具狀更正並提出其組織型態為何之證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