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靜茹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靜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靜茹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靜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又本院係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行為動機均不相同,衡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再考量法院先前就附表編號3所示罪刑,曾經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末參以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並無意見乙節,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4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罰金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5罪)犯罪日期110年8月24日110年3月20日①109年5月23日②109年8月10日③109年11月16日④110年1月6日17時32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⑤110年5月12日17時5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54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879號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9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110年度訴字第1170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834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5日111年9月30日111年11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110年度訴字第1170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834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4日111年11月2日111年12月7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6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7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3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桃園地檢112年執更字第1026號)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23日110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1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83號112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7日112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83號112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6日112年12月13日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1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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